引用第53楼yfh于2013-07-29 16:44发表的 :
还有的章友顺着襄樊兄的思路,说我这种“捡漏”的方式,是“不正当获利”。我不知道,这种低于自己预设的心理价位、低于心理“能够承受价格”的捡漏方式,为什么“不正当”。
我一直在说一个前提,是公共“交易规则”,也就是襄樊兄的“契约精神”,再此精神指导下,竟能变成“不正当获利”?那么,“交易规则”或“契约精神”的意义在哪里?或者,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就不存在这两个东西,那么“诚信”的意义在哪里?
不当获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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